搅拌站事故分析 大冶泥工许*焱维修搅拌机时,不知情的工友突然合上了电源开关,从此,57岁的许典焱只得靠假肢走路。黄石中院终审判决,工程分包人和发包人均应承担责任。 黄石河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黄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黄石团城山实验学校综合楼建筑项目,张某担任项目经理,许某承包了泥工施工部分,并签订了《协议书》:许某如造成安全事故,张某一概不负责。 泥工许*焱在许某承接的工程处从事搅拌机工作。当年10月25日,许典焱在搅拌机内维修时,另一名施工人员启动了搅拌机。尽管电源被迅速切断,但许典焱右腹股沟及双下肢均被绞伤,只得靠假肢走路,先后花掉医疗费、假肢费等共计1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与许典焱之间不存在重叠劳动用工关系,不应成为承担许典焱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许某、张某对许*焱的工伤待遇不承担责任,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伤赔偿金8万元。 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石中院终审认为,华厦建筑公司与许某形成发包关系,许某与许典焱形成雇佣关系。作为雇主,许某应对许*焱在雇佣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华厦建筑公司明知许某没有接受发包的相应资质,应对许典焱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