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开展乌鲁木齐春季建设工程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暨建设工程春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于2018年开展乌鲁木齐春季建设工程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暨建设工程 乌建发【2018】72号
市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各区(县)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根据首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首府2018年春季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乌环整发[2018]7号)、《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乌大气办函[2018]2号)的要求,我委决定即日起建设系统全面开展春季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暨建设工程春季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市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各区(县)建设局要积极开展在建工程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严格落实《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实施细则》,强化对管辖工地环境卫生及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整治工作,督促各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七个百分百”,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台账,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责任人,发现问题即时督促整改,对整治不力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加大通报处罚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建设单位要加大工地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及扬尘防治工作力度,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制定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及扬尘防治措施,督促各方落实责任。 (三)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工地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组织力量对场地内垃圾进行清理、加强进出车辆的清洗、地面路面的冲洗、清扫和撒水降尘措施,做好围挡及周边环境卫生的整治,美化工地环境;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设备的维护修缮工作,加强对裸露地面的覆盖,确保扬尘防治设备的正常使用。各工地要做到工地干净整齐、环境优美、无卫生死角。 (四)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各项措施。凡未未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整改不力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情况。 二、实施时间: (一)第一阶段(即日起—3月20日):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二)第二阶段:(3月21日—4月20日):各责任单位根据整治安排进行自查,各建设局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市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各区(县)建设局要做好环境卫生整治信息及数据汇总报送工作,信息报送时间3月18日、3月30日、4月10日13:00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汇总报送至市建委。 联系人:黎建 电 话:4693877 邮 箱:30418126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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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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